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岸线治理修复,应当符合渭河流域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确保防洪、供水安全,保持与河流沿岸自然风貌相协调。

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水旱灾害防御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