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