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严格保护耕地,实施农田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

渭河流域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