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垦坡地范围。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陡坡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规定,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