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排查风险隐患,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