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适地植被建设,采取沟头、坡面、沟道防护等措施,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围绕渭河、藉河、葫芦河、牛头河、榜沙河、散渡河等水系实施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梯田、鱼鳞坑、小型雨水集蓄和沟道治理等工程建设,从源头上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入河泥沙。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