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水土保持功能区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体系,依法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落实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责任制,分区分类采取差别化的治理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禁止在渭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和地衣。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扰动范围,提出并落实节约集约水土资源和减缓、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