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稳定、健康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定期开展林草、湿地资源调查监测,依法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健全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地等各类生态保护功能区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保护能力,保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

禁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以及其他方式破坏植被。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