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