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渭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