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渭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渭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