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渭河流域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与渭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