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发挥其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