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控告破坏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违法行为,接受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