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