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对渭河流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