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