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或者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