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和用能系统的,由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