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作重大变更影响节能效果,未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进行节能信息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