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节能评估,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达到下列规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