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和节能评估。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应当对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