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