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