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