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