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国有土地出让应当明确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终止、闲置低效处置、土地使用权人股权限制等约束性条件,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监管协议,对运营要求、固定资产投资等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