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更新目标、方向和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