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第四十三条有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市容卫生、道路养护、绿化保洁、路灯管养等市政管理服务项目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管理;其他非市政管理服务项目,鼓励物业权利人聘请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