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优先增加绿地、公共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用地、用房增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前款规定的零星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建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