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优先增加绿地、公共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用地、用房增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前款规定的零星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建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