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中,为了补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中,对国有土地上的危房实施翻改建、老旧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自主更新拆除新建的,为了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