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对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消防技术标准、日照标准、机动车停车位以及机动车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情形的,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控制。

鼓励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性技术措施等提升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