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按照规定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自主集资申请改造或者形成单一权利主体申请改造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实施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合作开发单位可以作为实施主体。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城市更新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择优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属于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指定实施主体后,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