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七条有效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更新、委托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依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