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可以自行更新、委托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

(三)依法或者依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