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策划方案,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详细规划。

依法无需规划许可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不编制、修改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