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权利人、市场主体等实施主体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全市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实施主体制定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协商。整治提升类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拆除新建、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