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条有效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提出区城市更新建议,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全市城市更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