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所有人同意,举办展会使用的名称与备案保护的展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