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