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