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三章 展会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举办单位在招商招展时,应当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参展项目、产品标示享有知识产权或者荣誉称号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证明参展;参展项目、产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