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三章 展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举办单位应当在展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办展统计报表报送商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