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举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该内容应当包括:

(一)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