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三章 展会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场馆明显位置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公安和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展会有商品现货加工、销售的,还应当设置标准计量器具供观展人员免费使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