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举办单位、展会名称、举办时间或者地点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取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批准。已办理展会备案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通知参展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