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遮蔽、改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定位通讯终端等装置,或者未为乘员配备救生衣和定位设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