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海钓人员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饵料、药剂或者集鱼、诱鱼工具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