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驾驶及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船员需持适任证书上岗。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出航前,船长应当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船舶适航、乘员人数等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报告;不得违规或者冒险出航。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航行期间,遇紧急情况或者发生事故时,船长应当立即向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和所在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组织乘员进行自救;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