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停靠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者经核定的临时停靠点;(二)乘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三)不得超航区、超抗风能力等级航行;(四)服从有关部门发布的海上交通管制措施;(五)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六)船员不得酒后驾驶;(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