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海钓人员在出港前应当如实向船长或者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海钓人员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船长应当拒绝其登船。海钓人员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者船员指引管理,船舶已经出港的,应当立即返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